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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Union Tra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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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團重要責任及細則 (Global Union Transportation Ltd)

 

責任問題

1. 「本公司」安排之交通工具(如飛機、火車或巴士等)、 住宿、膳食、旅遊觀光或娛樂項目,均非由「本公司」擁有,管理或控制,乃按照獨立第三方航空公 司,當地獨立旅遊代理人及服務機構單位預先擬定的規則條款下簽發及安排。在發生突發或未預料到事件的情況下,顧客同意及接受航空公司,當地獨立旅遊代理人及接待單位最終的安排,不會造成作違反旅行 團的宣傳冊資料和行程議程說明。如遇交通延誤、行李損失、意外傷亡及財物損失等,顧客同意及接受僅向擁有、管理或控制有關交通工具、酒店、食肆、旅 遊點或娛樂項目之機構直接交涉追討或索償,不論交涉、追討或索償結果如何,不會及不得要求「本公 司」對此負上任何責任及放棄向本公司」追討或索 償。

2. 「本公司」僅代理航空公司、酒店及其他旅遊機構之 服務, 凡參加「本公司」旅行團之顧客如遇有財物損 失、意外傷亡、或天災人禍、機器失靈、交通延誤、 失火、罷工、戰爭、政局不安及政府更改條例而招致 損失額外費用時,「本公司」一律對此不會負上任何法 律責任及不得向「本公司」追討或索償。請顧客自行 安排及確保有足夠的保險覆蓋該情況下損失。

3. 在特殊情況下, 「本公司」及其他代理人有權替換行程內之項目, 亦有權縮短或延長旅程, 屆時費用將酌量增減, 各參加旅遊顧客不得異議。

4. 顧客如在旅程中自行離團或放棄行程,餘下之費用概不發還,而離團後需自負責任,一切與本公司無關。

5. 行程中所安排之機票/ /酒店或觀光項目,一經在香港確認及訂購後,不論任何情況下而未能使用概不退回任何款項。

6. 顧客須遵守到訪國家的法律,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風 俗、入境或運輸的規定。「本公司」對顧客任何違反法律的事情,概不負責。

7. 顧客須遵守合理的行為標準,不得威脅、攻擊或恐嚇 其他顧客。顧客必須依從導遊或其他獲授權者有關安全事宜或依照時間表的合理指引。旅行團整體利益至上,若顧客不遵守合理而適當之行為標準,或不遵守應有謹慎措施及安全規定,顧客隨時會被阻止參加旅行團。被除名顧客,將不獲退款,「本公司」亦不再對其負有責任。

8. 根據香港特別政府區私隱條例,所有顧客資料絕對不能提供給第三者,敬請留意。

9. 顧客參加「本公司」之旅行團前,應參閱相關外遊警 示(如有的話),但離港外遊與否,純屬個人決定,有關警示請參閱(http://www.sb.gov.hk/chi/ota/)。在此情況下,顧客決定不離港外遊均當作自動放棄論,所繳 費用概不退還,本公司」不會安排其他替代旅行團。

10. 顧客應於家屬/朋友處,留有其護照印有身分資料,並且清晰顯示護照編號及頒發部門的頁面的副本,簽證、旅遊收據及旅遊保險保單和所有重要文件副本, 以備在旅程中遺失或損壞文件時用。同樣地,顧客應確保將家人或朋友的聯絡資料副本,交予「本公司」, 以備在緊急情況下, 旅行社可以提供協助。

11. 顧客參加「本公司」之旅行團,必須自行選擇購買適當的旅遊保險;顧客有責任及必須閱讀和理解保單內的條款細則,及應確保符合保單上的條款及條件。

航空公司責任問題

1. 根據航空公司指引,機票非依次序使用即告失效,故乘客如因私人理由未能隨團登機出發而需保留餘下行 程之機位(內陸及回程), 航空公司有權向乘客收取有關手續費或要求乘客另購機票。

2. 航空公司只負責機票所載的各項營運條款,如乘客未進入航機內,航空公司不需負任何責任,敬請留意。

3. 顧客必須清楚核對收據上之姓名正確無誤,本公司按該姓名提交予航空公司出票,如出票後因錯名而需要繳付改名費或以正價重新購買來回機 票,有關責任須由客人承擔,本公司概不負責。

旅遊證件及簽證問題

1. 旅客必須於報名時提供旅遊證件上之正確姓名, 並清楚地核對收據上顯示之姓名及證件資料。如發出機票後或於機場發現旅客姓名及資料有錯誤,航空公司有權要求繳付手續費用或以正價重新購買機票, 而有關費用須由旅客承擔。
2. 旅客所持之旅遊證件, 以回程日期起計必須有最少六個月有效期 (因證件失效而引致的損失由客 人自負)。
3. 本公司所收集之個人資料,只供相關機構核對姓名之用, 旅客必須自行了解清楚所持之旅遊證件及旅遊簽證, 是否符合有關國家入出境條例, 若被航空公司或移民局海關人員拒絕登機或出入境,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而所有額外安排之費用,均由旅客自行承擔
4. 各類經由本公司代辦之簽證申請,簽發與否均由領事館決定,如被拒絕簽發,所有繳付之簽證費用不獲退回,本公司概不負責。
5. 旅客因自辦簽證而不獲批淮,或代辦簽證申請時未能提供領事館要求的足夠資料,引至延誤或不 批發簽證,本公司概不負責。
6. 鑒於航空公司規定,旅客所持之旅遊證件必須具備兩整版印有〈簽證〉字樣之空白頁,以便作為簽證標籤及當地移民局作入出境記錄蓋印之用 ,否則航空公司有權拒絕旅客登機。
7. 即使顧客持有有效之入境簽證及旅遊證件,如遇入境時因其本身背景問題而遭當地移民局或海關拒絕入境,概與
本公司無關,所有費用不得退回或轉讓,其所需額外安排之食宿,交通等費用全部由其本人負擔。

其他特殊情況

1. 鑑於外幣浮動、燃料、交通票、酒店、保險等加 價導致成本上升,本公司保留在旅客出發前調整 費用之權利。價格如有更改,將會另行通知。燃 油附加費價格以航空公司最後公佈為準。一切費用必須於出發前全數繳付。

2. 所有酒店根據行程安排,但本公司有權視乎當時情形作出更改,如遇展覽會或特殊情況下,將住宿鄰近城市之同級酒店代替。

3. 如行程內任何景點,因遇節日、假期或其他情況 下關閉或休息,本公司將另作安排。若景點涉及 場費,款項可獲退回;否則無退款

4. 行程中各項活動皆按整體需要而設計及安排,惟 顧客參加此等活動時,並應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引 及安排並先衡量個人的年齡、體格、健康狀況、 以及當時的天氣,環境及活動內容等,以評估應否參與,並須承擔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責任後果。 當顧客認為有需要時,更應自行尋求醫生或專業人士提供之意見。
5. 行程之先後次序安排均以航空公司及當地接待單位編排為準,本公司有權根據供應商之編排更改行程次序,顧客不得藉故反對或退出。 

取消及退款

1. 若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威脅,『本公司』有權提前取 消旅行團,並按香港旅遊業議會相關指引作出安 排。

2. 除經『本公司』之特別同意及安排,如顧客自行更 改由其他人士代為參團,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之職 員有權取消其隨團資格,而無須發還任何團費,而該人士在隨團期間之保險、責任賠償、行為後果等均由該人士自行承擔。

3. 顧客如在旅途突然退出或不參予任何團體活動 (如膳 食、觀光或住宿),均當作自動放棄論,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4. 顧客於報名後因私人理由取消或要求作任何更改, 一律視作取消訂位論,所繳付之款項一概不發還, 亦不得將團費轉予他人轉用於其他日子出發或其他旅行團。

5. 顧客凡更改旅遊目的地或日期,均當作取消論,惟 本公司仍會盡量迎合。

6. 根據旅遊業監管局關於『會員因迫不得已理由而取消旅行團』,旅行社如因「迫不得已理由」取消旅行 團,處理團員退款時可收取退票費(如適用),以及本公司另外收取的手續費用每位港幣$1,000 元。 詳情請瀏覽旅遊業監管局網站。 https://www.tia.org.hk/tc/

7. 「迫不得已理由」乃指戰爭、政治動盪、恐怖襲 擊、天災、疫症、惡劣天氣、交通工具發生技術問題、載運機構臨時更改班次時間表、罷工、工業行 動、旅遊目的地政府世界衛生組織發出旅遊警告、 香港特區政府發出紅色 黑色外遊警示,業界不能控制的不利旅客外遊及其他任何不可抗力因素的情況。 

所有團費已包括 0.15%電子印花稅,即所有 旅行團均受「旅遊業監管局」的旅遊業賠償 基金所保障,包括:
1. (a) 就因持牌旅行代理商倒閉而損失的外遊費所支付的 特惠賠償,為特惠賠償申請所涉及的外遊費的損失的 90%(按照簡化程序提出的申請所涉的最高款額為 15,000 港元);及
    (b) 就意外蒙受損失支付的特惠賠償,而該意外是外遊 旅行服務所引起的,並在外遊旅行服務期間發生,並導致外遊旅客死亡或身體受傷,可獲總數高達 300,000 港元的特惠賠償,惟以實際招致的有關開支為限。每類有關開支的最高款額和其他詳情可參照旅遊業監管局的網站。 https://www.tia.org.hk/tc/travel-industrycompensation-fund/protection-under-travelindustry-compensation-fund-and-the-relevantlegal-provisions.html

2. 為確保以上權益,本公司建議隨團旅客保留已蓋有 TIA 印花之旅行團收據正本交予在港親友妥善保存, 以作突發事故之意外或保險索償用途。 電子印花系統查詢: 電話:(852) 3916 3212 電郵:elevy@tia.org.hk


 

地址:香港上環文咸西街18 , 盤谷銀行大廈,
13樓, 1302室 

電話:  852- 3713 2300

傳真:  852- 2537 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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